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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提高本市商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,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推动本市企业积极创立驰名商标,实施名牌战略,促进经济发展,天津市工商局制定并实施了《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》。
天津商标注册人需要通过认定著名商标加强保护其商标权益时,可请求市工商局认定其商标为著名商标。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是: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,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年或已在其他国家、地区注册并使用;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量、销售额、利润、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水平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;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,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消费者满意率高;商标所有人重视商标广告宣传,有健全的商标使用、管理和保护措施。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,市工商局向著名商标持有人颁发《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》并公告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,自认定之日起计算,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或因特殊原因有效期满之日后32个月内,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延续,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延续并公告,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。著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,工商机关依据《商标法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上,使用由市工商局监制的“天津市著名商标”字样或标志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上使用“天津市著名商标”的字样或标志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,假冒著名商标或仿冒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名称、包装和装潢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,在其有效期间,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,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,工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。据悉,市工商局将从天津市著名商标中,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推荐驰名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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