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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计划修改1995年《联邦商标淡化法》

   

美国1995年《联邦商标淡化法》(FTDA)修改了1946年《兰哈姆法》(即美国商标法)第43 条,规定了著名商标(famous mark)所有人可以在联邦范围内制止他人淡化他的商标,其中 第43条c)3)规定不得以普通法或州淡化法诉联邦注册商标构成淡化。1988年提交的HR3119法 律草案为进一步维护联邦注册商标的法律稳定性,建议不得以FTDA为由诉联邦注册已满一年 的商标构成淡化。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(AIPLA)认为此举将严重削弱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救济,对此建议表示反对。目前,此法案仍在审议之中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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